案情简述:
我所代理客户在第1类产品上申请了第18059281号“银杏海Ginkgo Ocean及图”商标,之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为由,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我所经过分析并结合在先复审成功案例,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有其能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在商标的整体结构、视觉外观、呼叫、整体含义、主要识别部分上都存在明显区别,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辨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建议申请人积极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以下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的比较。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分析:
在对是否构成近似进行确认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注重整体的近似,进行整体观察,而不应过分强调局部的差异。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不通过后,不应立即放弃,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申请复审,争取权利。
撰稿人:朱倩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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