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4年8月,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贸易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链条公司)第1717792号“MORSE”商标在第12类“摩托车链条”商品上的注册。我所指导客户东华链条公司进行使用证据的准备,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商标局认定所提供使用证据有效,“MORSE”商标不予撤销。
2015年7月,鑫海贸易公司因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随后,我所代表东华链条公司提交证据并积极应对答辩。商评委认定我方证据有效,维持商标局决定,“MORSE”商标不予撤销。
2016年7月,鑫海贸易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钱航律师受东华链条公司委托进行应诉答辩,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鑫海贸易公司诉讼请求,“MORSE”商标不予撤销。
裁定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第一、通过相关证据和商品照片,可认定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摩托车链条商品上进行过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即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出口程序包括多个环节,如想证明其存在完整的出口行为,通常需要提交包括售货确认书,出口产品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保险单等等多个单据。其中不仅包括其自行出具的单据,更重要的是其同时包括海关出具的相关文件。上述证据的获得难度显然远大于国内使用及销售证据,法院认为东华链条公司商品出口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持商标有效性,是在真实、善意地使用商标。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规定,法院判决“MORSE”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不予支持鑫海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可以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其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因此,在考虑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行为时,关键在于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产生识别作用。对于本案所涉出口行为而言,虽然出口商品的终端销售行为发生在进口国,但不可否认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 ,同时进口商在选择中国出口商的过程中,可以依据不同的商标将不同的中国出口商相区分,在这一过程中该商标显然已起到识别作用,而该识别作用发生在中国大陆域内。因此,认定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撰稿人:朱倩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