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所钱航律师、崔艳律师受宁波高新区拓海柏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海柏盈公司)委托,代理温州纳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欣公司)诉称我方侵害其商标权一案,获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
2016年7月6日,我所委托人向宁波梅山海关申报出口188箱“SINTECH”品牌汽车用轴瓦,2016年8月17日,纳欣公司以侵犯其海关备案的商标权而扣留了该批货物,并向法院诉称:纳欣公司享有在第7类轴瓦等商品上的“SINTECH”商标及S形图形的商标权利,因此诉称拓海柏盈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所向法院提交了充分详实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并未侵犯原告纳欣公司的商标权。
“SINTECH及图”为巴西 SINTECH DO BRASIL LTDA 公司的商号及合法注册商标,2009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22日核准注册。拓海柏盈公司是该巴西公司在中国境内贴牌生产涉案货物并出口的企业,且在2009年11月起与该公司在往来邮件中已将“SINTECH及图”商标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纳欣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案例分析:
商标贴牌加工又名贴牌制造、定牌加工,通常认为,贴牌加工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加工使用特定商标或品牌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依照合同支付加工费的经营模式。认定贴牌加工的商品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是“受托人的加工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利用商标区分商品来源。本案中,拓海柏盈公司接受商标权人巴西 SINTECH DO BRASIL LTDA 公司委托,使用“SINTECH及图”商标并将涉案货物出口,涉案货物并未在中国境内流通,因此“SINTECH及图”商标在中国境内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撰稿人: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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