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委)、义乌市商务局,省级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品牌带动作用,推动品牌强省建设,根据厅主要领导关于“标准是质量的基础,标准化工作是提高我省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抓手”的指示精神,我厅按照《关于“品质浙货行销天下”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工作部署,今年继续开展“浙江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并请报送2016年度“浙江出口名牌”企业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浙江出口名牌”申报工作
(一)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出口品牌企业申报“浙江出口名牌”
今年我厅将继续新增一批“浙江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请各市商务局(委)组织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在“商务百事通”进行品牌信息备案,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进行申报,重点推荐已在“商务百事通”进行自主品牌信息备案并有自主品牌出口实绩的企业,请对申报品牌进行初步评分,将得分高于60分的品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贸发处。
(二)认真做好2014年度“浙江出口名牌”的复核组织工作
根据“浙江出口名牌”三年有效期的规定,2014年度认定的 “浙江出口名牌”将在今年底到期,需进行复核。请各地按申报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组织企业提交相关复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我厅将重新认定。
(三)按时上报申请材料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复核企业未上报的请说明原因)并签署意见,于2017年8月11日前正式行文连同申请汇总表(附件5)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并将附件3、4、5、6电子版(EXCEL格式)打包后发至指定邮箱。
二、关于报送2016年度“浙江出口名牌”企业信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54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目录(2016)版》要求,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信用信息,做好本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请各商务局(委)做好2016年度“浙江出口名牌”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6)收集及核实工作,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7月3日
附件1
“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分指标
一、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连续三年以上有出口业绩。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其中自有品牌出口额占20%以上。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新增和复核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
上年度因违法违规行为未入选的参评企业,2016年12月1日-2017年11月30日期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
(六)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均已注册。
(七)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中国关境内注册,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商标所有人为在浙江省依法注册企业,持有人为中方。
二、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满分为120分。
(一)科技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30分
1. 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每项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3.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5分;
4.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3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30分。
(二)组织生产的国际标准化程度(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20分
1.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ISO/TS16949等)情况。
2. 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等)认证情况。
3. 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SA8000等)认证情况。
通过以上其中一类认证的得8分(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35分
1. 上年度出口额、自有品牌出口比重以及企业出口额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规定标准得10分,每增加500万美元加1分;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一加5分,第二加4分,第三加3分,第四加2分,第五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2. 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得2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全球化经营,15分
1.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数量。在海外每设立一个营销机构、公共海外仓得2分,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3分。
2.上年度申报品牌在境外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大众媒体传播、户外广告、网络传播、赞助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每通过一种媒介宣传得1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五)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情况。曾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一个荣誉称号得5分,获得一个省级荣誉称号得3分。国家级得分与省级得分不重复计算。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类别: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浙江制造、出口名优特产品、“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国家级颁发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省级颁发机构: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