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5年4月, 我所接受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6803400号“LEDX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局引证了在类似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的第8679461号“LEDX FOR YOUR
POINT OF VIEW”商标予以驳回。
我所通过对引证商标进行分析,2016年3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6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LEDX及图”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该决定作出时,商标局对我所提出的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还未有裁定。
2017年2月,我所受汇信集团委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商标局发布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因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让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例分析:
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复审恐难成功的情况下,可以分析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排除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先于撤销裁定作出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决定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裁定会对法院的最终判决起到关键性作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时,应充分运用起复审制度、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制度、行政诉讼,灵活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必要时结合使用,争取申请商标成功注册。

撰稿人:李翠华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