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我所专利代理人楼瑜舟受宁波高新区洛溪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委托,针对吴维岳名下六个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请求,最终专利复审委宣告该六项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案例分析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上述六个无效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判断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
委托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都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吴维岳名下的涉案外观专利与我所所提交的证据(下称对比设计)相比,二者在整体构成、各部分的形状、比例、相互位置关系等均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撰稿人: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