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全方么?我的商标被人提撤三了,你们有什么办法么?
——我这个商标都是做出口用的,并没在国内销售呀,算不算在国内的有效使用呢?
近几年,全方的代理人们总是接到类似咨询电话或留言,国内满3年的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啦。很多人要问了,我都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了,有效期不是十年吗,怎么还会被撤...撤三呢?
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段“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还有悲催的注册人,兴冲冲拿着商标注册证想在第10年申请商标续展的时候,被告知该商标早已无效。(代理人一查,早就在n年前被人提出撤三申请,但未做答辩直接被撤销了。)注册人欲哭无泪了,没人通知我我的商标被人提了撤三啊,默默心疼此类注册人一万点。其实,国内商标局目前采用的方式是将撤三答辩通知书直接以书面形式寄送到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地址(同时,抄送给商标申请时的代理机构)。如果寄送不到被退信了,会在商标局官网用公告的形式传达该信息。
此处敲小黑板,给各商标注册人提个醒:
商标注册证拿到后,如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或个人身份证上地址)发生过变更,请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申请;如变更了代理机构,也要及时办理代理人变更申请。
回到开篇第一个问题,我的商标被撤三了怎么办?
当然是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撤三答辩通知书的2个月内)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二个问题,商标注册人的出口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撤三答辩的有效证据呢?
在考虑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行为时,关键在于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产生识别作用。因出口企业向进口商销售商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且进口商在选择中国出口商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商标区分不同的中国出口商,该识别作用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
(黑人问号脸)
说人话!!
就是你在国内自创的已注册商标,就算只做出口,那么提交对应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链也是被国家认可的!!
附例新鲜出炉的(2016)京73行初12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由全方资深知识产权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撰稿人:汤碧云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