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11078号“MEMOTEX”商标驳回复审案
要旨:
申请注册商标时,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驳回。该情况并非板上钉钉,并非商标局审查认为构成近似,就一定构成近似,企业该怎么应对?
案情简述:
商标比较:

浙江亦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所申请注册了第19111078 号“MEMOTEXM”商标。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414149号“LESNDESM兰德斯”商标构成近似,故驳回申请商标的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之后我所根据实际商标情况以及根据以往案件经验,认为两个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呼叫、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建议客户进行驳回复审。
裁定结果:
商评委审理了详细的文字辩论材料及相关证据后,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通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普通人凭感觉判断两个商标“像不像”(是否近似),商标局有一套审查标准判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虽有一套审查标准,商标近似判断上仍存在模糊的灰色区域,既可以认定为近似,也可以判定为不近似,此时商标局审查员的个人意见(个人标准)对案件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商标一旦被驳回,一定要分析驳回原因,积极通过复审争取权利。
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分割开来的孤立对比,则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来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和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显著识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也很容易被公众识别和区分,申请商标不应与引证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撰稿人:刘流沙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