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06813号“米折miz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简述:
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互秀公司)委托我司代理申请第14806813号“米折mizh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在商标分类第9类中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等计算机相关的小类上,已有奇虎投资有限公司的第12040430号“米折MIZHE”商标 (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在先注册存续,且和申请商标近似为由,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我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奇虎公司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规模抢注知名互联网创业公司的商标。第12040430号“米折MIZHE”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奇虎公司将该名称变更为艾彼投资有限公司,亦欲掩盖其名下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事实。我司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案件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奇虎公司大规模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12040430号“米折MIZHE”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后续:
我司在第12040430号“米折MIZHE”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对第14806813号“米折mizh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的驳回,进行复审。
案件结果:
商标评审委认为第12040430号“米折MIZHE”已无效宣告,申请商标第14806813号“米折mizhe及图”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通过。
案例分析:
商标注册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撰稿人:刘流沙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