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25579号PHELISTAR商标准予注册案
案情简介:
我司受美国菲力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力公司”)委托针对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对菲力公司第16925579“PHELISTAR”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异议作出答辩,最终维权成功,国家商标局准予该商标注册。
飞利浦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其注册和使用在先的第G991346号“PHILIPS”(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飞利浦公司驰名商标“PHILIPS”的恶意模仿和抄袭。
尽管飞利浦公司提供了数百页的异议证据,但全方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团队并没有被吓倒。我司经商标比对,事实明确,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收集后,明确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在文字组成、含义及呼叫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菲力公司也根本无意于摹仿飞利浦公司的商标,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性,飞利浦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菲力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可能性的证据。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审理结果:
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对于被异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的证据不足。综上,第16925579号PHELISTAR的商标准予注册。
全方点睛:
知名大企业或驰名商标往往对商标维权的另一方具有无形的威慑力,但全方在此建议:无论对方提供多少看似冗杂的理由和证据,无理就是无权,法律面前拿的出“关键而有效的证据”才是维权的关键。所以,有权才是硬道理,被大企业提异议也不怕!如果您的商标被大企业异议正焦头烂额,全方专业的律师和代理人团队能为您排忧解难,相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您的维权之路也会事半功倍!


撰稿人: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