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我所客户浙江佳慧线缆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申请了“J&H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号:16932131),2016年3月商标局对该商标作出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

针对上述情况,我所律师和代理人团队经过证据收集和情况分析,建议委托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在同一时间向商标局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部分撤销申请。但在2017年1月我所收到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裁定书,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在案件审理之时,仍为有效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J&H”相同,两者如共存于相同或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故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在引证商标是否被撤销的结果并未确定的前提下,我所建议委托人立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委托人收到商标局对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作出的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本案关联商品上的注册,这成为了本案反败为胜的关键!
判决结果:
撤销商评委对第16932131号“J&H及图”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委重新对第16932131号“J&H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作出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委托人的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我所律师和代理人团队及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并成功撤销引证商标在本案关联商品上的注册,对本案的“终极反转”起关键性作用。简而言之,委托人的申请商标在注册申请之路上的障碍都被成功消除,最终自然会“予以注册”!
小建议:商标维权过程繁琐且冗长,如果在其中的一个环节中受到了挫败也不应当气馁。借助专业的律师和代理人团队的力量将会事半功倍!

(附判决结果)


撰稿人:俞苗珍,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