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外贸公司员工离职不稀奇,“赔了夫人又折兵”才可怕!
竞业限制纠纷如何有效维护“老东家”权利?
普仕达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带您一探究竟~
案情简述:
2016年,钱航律师团队受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普仕达公司”)委托,在普仕达公司与徐金娥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钱航律师团队凭借多年诉讼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尽力为委托人争取应得利益,最终维权成功,被告徐金娥向原告普仕达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承担原告方的翻译费和公证费。
原告普仕达公司诉称: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利用原告的客户资源和价格信息等商业秘密,先后与原告的客户德国某公司、柬埔寨某公司等五家公司进行交易,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义务,被告非法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与原告进行同业竞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方作为原告普仕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承诺书,周年申报表,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农行客户回单,现金签收单,以及证明与被告进行交易的公司为原告的客户的诸多交易打款凭证等证据。
审理结果:
徐金娥于普仕达公司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均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金娥应返还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定金4955美元,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承担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翻译费、公证费1474.5元。
案例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点:
一、本案法律关系是基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请求权还是基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请求权。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在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侵害商业秘密时,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劳动者侵害商业秘密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普仕达公司已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原告亦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基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请求权,故本案为竞业限制纠纷。
二、被告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所谓“竞业限制”,即竞争行业就业或从业的限制和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被告在入职以及离职时所签署的《入职承诺书》、《离职承诺书》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遵守忠诚义务,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在职以及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得生产与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
徐金娥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外贸业务员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笔类产品的销售。
然而徐金娥在在职期间以其丈夫杨xx开设的V-starGifts&;Premium Enterprises Ltd公司名义与相关客户进行与其所在公司相同类型产品的交易,虽徐金娥承诺将案涉215LP0095订单交由原告公司处理,但从徐金娥与该客户的往来邮件记录之中可以看出,在其从普仕达公司离职且被普仕达公司发现其存在“飞单行为”之后,徐金娥仍然要求客户与其继续进行交易。
故徐金娥在普仕达公司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均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综合考虑徐金娥的过错程度、徐金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普仕达公司造成的损失、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徐金娥增加的收益等因素,法院认为我方委托人所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撰稿人: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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