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全方接受贝因美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第22109204号 商标,经审理,国家商标局认为与 构成近似商标,予以驳回。
经分析,我们认为申请商标,经独创设计而成,含义不同,呼叫迥异,整体与引证商标差异较大,虽然初审按照商标近似判断规则被驳回,但复审仍有争取空间,建议复审。客户经考虑,听取了我们的建议,并积极提供有关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复审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点评:
从代理人角度:四个字的中文商标,三个字相同,初审易判近似,但是若有设计元素,复审仍有争取空间,不能轻易放弃,只要有一线希望,都应积极争取,深入商标近似判断的骨髓——施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是否会构成混淆。

撰稿人:潘飞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