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委托本所代理其品牌“PETSTAR及图”商标申请事宜。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7月下发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的第5586588号“STARPET”商标近似。
本所经过对比分析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相结合作为组合商标,图形元素明显,引证商标为英文字母商标经设计而成,就图形部分而言,申请商标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就文字部分而言,虽字母组成近似,但两者字母读音、排列顺序不同,消费者可以明显区分,结合之前的办案经验,我方认为,可以申请复审,复审有成功希望。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可了本所的复审理由,裁定第21299316号“PETSTAR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案例分析:
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可以从外观、呼叫、含义等出发,通过整体商标给予相关消费者的印象的角度来寻找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并辅以证据,最终获得商标注册。
撰稿人:杨利文、赵建达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