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04月08日,全方接受杭州乔智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第19573968号 商标,并声明放弃“Classic
Chocolate”部分专用权。经审理,商标局认为 与 的“Classic Chocolate”部分完全相同而构成近似商标,对重合的3004小类上的商品予以驳回。

经分析,我们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含义、字形组合、呼叫上完全不同;同时,二者在整体结构、视觉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对于两者的相同部分,即“Classic Chocolate”,申请商标在申请时已在商标说明中声明放弃其专用权。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辨别,而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建议复审。客户经考虑,委托全方向商评委递交了复审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裁定结果如下:复审成功,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决定书如下:

案例点评:
虽然注册申请文件中已声明放弃部分元素专用权,但实践中,申请商标仍可能因为放弃专用权部分存在近似商标而被驳回,此时可通过复审,阐述商标整体差异,强调主要识别部分,并说明部分元素放弃专用权的理由,积极争取商标权利。
撰稿人:潘飞、王晓巧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