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荷兰的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对我司客户美国菲力斯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力公司”)第19793274、19793045号“PHILI STAR及图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异议案作出了裁定,商标局准予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案情延伸:
我司客户菲力公司注册和运营多件自有品牌,被异议商标在内的品牌产品长期出口东非、东南亚等国家,已经具有自己稳定的市场格局。
飞利浦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和其在先注册使用的第G991346、G579620号“PHILIPS”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其驰名商标“PHILIPS”的恶意模仿和抄袭。
飞利浦公司自2016年11月至今,先后三次对菲力公司商标提出异议。每一次异议的证据材料都是厚厚一摞!内容更是厚重感十足!企业的百年历史介绍,引证商标“PHILIPS”被认定为全国重点商标、驰名商标的材料等等。但这一切很可能只是表观!当商标被异议,企业首先要从容,寻求专业帮助,积极答辩!本案经代理人和客户都共同努力,认真比对商标,收集使用证据,最终维权成功。
审查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 ”与引证商标“ ”整体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飞利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第19793274、19793045号商标准予注册。




撰稿人:俞苗珍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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