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侵权者遇海关扣货好逃脱
司法制裁难免责
海关&法院强强联合
寒冬将过,
2019迎新春之际,
也将迎来知产人的春天!
案 情 简 介
2018年年初,我方客户——卢先生收到宁波海关寄来的一纸《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我关已于2018年会2月2日将义乌市耿威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涉嫌侵权你司电推剪(HK-818)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电推剪共计71箱1704个予以扣留”。
2018年2月5日,因被告耿威公司向宁波海关提交了46607元的担保金,宁波海关准许货物放行,并作出了甬海关[2018]0058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通知书》。随后,我所代理人在进行案件分析后联系客户准备起诉,我方主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且给专利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 例 分 析
庭审中,被告辩称:1、被告仅从事了代理出口行为,没有制造行为和制造能力,代理出口行为不构成专利法上的销售侵权行为;2、被告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当中止诉讼;3.被告为该批货物垫付了海关保证金,损失较大,没有获益。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为,卢先生作为“电推剪(HK-818)”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原告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院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二、被告行为如何定性;
三、如果侵权成立则被告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主视图相同,在俯视图及仰视图上存在差别,但从一般电推剪产品的实际使用状态来看,消费者更易关注主视图的图案及细节设计,较难关注到电推剪产品的俯视及仰视状态,即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隔离观察难以察觉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行为的定性。法院认为被告耿威公司主张的代理出口行为不构成销售侵权的抗辩理由也缺乏法律依据,耿威公司的行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至于耿威公司未经原告(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 理 结 果
2019年1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总则》、《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卢先生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END—
附一审判决书







撰稿人: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