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同行借知产之名恶意竞争该如何反击
专利无效中网络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最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反击成功!!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初,我方客户永康市华业模具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的传票,原告王某以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塑料容器019020小方盒)为由将我方客户和汕头某超市诉至法院。
永康市华业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模具公司”)作为一家老牌企业,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该案中涉及的容器一旦涉诉,势必将影响冰淇淋厂家与各大销售商的利益,华业模具公司在第一时间便委托全方律师律师团队打响维权之战。

2018年6月29日,我方以一纸“律师函”作为开篇向原告表明我方态度:“反对任何同行假借知识产权为名,实质仿造抄袭甚至抢注在先设计,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并对以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保留诉讼维权的权利”
2018年7月9日,我方资深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经过案情分析和证据搜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口审前,我方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为公告号为HK050156XXX的香港外观设计专利打印件,其公告日为2005年9月2日。证据二为新浪微博上的部分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中包括多位“MOVENPICK”冰淇淋包装容器的相关的微博信息。
2018年7月25日,该案正常开庭。
2019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的部分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进行对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合议组对于证据2中的四位微博用户发布的信息真实性予以确认。据已查证的信息可知,微博公开范围可以从公开转成私密,但私密不能转成公开。公证过程中可以通过搜索浏览上述微博,因此可以证明微博对公众可见,基于此,合议组对证据2中上述四位微博用户发布的信息的公开性予以确认。所述微博信息分别发布于2013年和2014年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图片上所示外观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设计的产品是塑料容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和不同点,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整体造型基本相同,各部分主要造型也基本相同,已令二者形成了基本相同的视觉印象。而不同点1——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中盖体与盒体的比例略有差异,对比设计中盒体相较而言更高,不同点4——对比设计盖体顶面中部凹陷边有凸状设计而涉案专利平直,对比设计盒体上部有的凸条下有条细线围绕盒体表面而涉案专利没有。上述二者均为局部细微差异,不同点5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且未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不同点2中切口形状相同,设置位置相同,且均为开启盖体而设计,将切口仅设置于一角或设计于对角线对应的两角处,属于常用设计手法的简单运用,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不同点3中 在盖体上部或内顶部设计切向凹槽以容纳勺子均为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也无显著影响。综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涉案专利应予全部无效。

综上,商业竞争还是恶意诉讼显而易见。一款看似不起眼的冰淇淋包装盒涉及的是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专利一面是“权利”,另一面更是“武器”。
知识产权时代已到来,专利确权后并非高枕无忧,怎样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专利产品,其法律风险又该如何抵御,是我们都值得思考的问题。
撰稿人:董晓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