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7年9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第31类宠物食品上注册申请的第26484228号“瀚品及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已注册的第17508401号“瀚品轩”商标和第14378358号图形商标予以驳回。我方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申请商标与“瀚品轩”引证商标只在某一商品上构成近似,可放弃该商品的注册申请,而与图形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申请人随即进行了复审。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19年0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对某一商品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瀚品轩”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近似商标,而申请商标与图形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中申请商标主要使用商品是动物食品,而较为近似的 “瀚品轩”引证商标对主要商品并不构成障碍,而申请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构成障碍的图形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区别明显,整体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图形不是必然的一定要单独分开去申请,与文字进行组合申请,在后续的驳回复审程序中能够带来较大的复审成功的概率。
案件代理人:朱倩
撰稿人:杨利文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