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7年11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第11类家电产品上注册申请的第27701554号“XMG肖玛格”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已注册的第23681334号“XMG星明宫”商标予以驳回,认为两者均含有相同的“XMG”,构成近似。我方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包含相同的“XMG”,但“XMG”是各自对应中文的拼音首字母,中文部分完全不同,整体设计风格、识读、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申请人随即进行了复审。
商标比对: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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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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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2018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相同的英文字母,但各自所对应的中文部分完全不同,商标整体识读、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在中文语境中,显著识别文字是中文。在此温馨提示申请人,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标志查到在先有相同或近似,不要一味的放弃,可通过加入其它要素进行组合申请争取权利。
案件代理人:朱倩
撰稿人:杨利文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