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04月11日,全方接受安徽汇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第30181100号 商标,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其图形部分与 、 、 、 等商标构成近似,驳回该商标在“教育”等九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分析,我们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均存在一定差异,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在中文语境及中国市场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文字部分,而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并无近似的在先商标。无论是从主要识别及显著部分、文字及图形部分,还是从整体结构、视觉外观上来看,都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建议提起复审程序,积极争取商标权利。
客户经考虑,委托全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了复审申请。
本案经审理,裁定复审成功,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对于图形部分的审查,受审查员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同审查员的判断不尽相同,此时可通过复审,阐述图形间的差异。尤其是组合商标,若驳回理由仅涉及图形部分,可结合商标整体差异,强调主要识别部分及显著部分,积极争取商标权利,而此也多次得到了实践的成功验证。
因此,如果商标申请遇到驳回,莫慌!不放弃,不抛弃!有希望,大胆争取。
案件代理人:单维维、王晓巧
撰稿人:单维维、王晓巧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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