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有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且整体并无较大差异,引证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两者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案情简述:
异议人是全国涂料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1958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早在2007年,异议人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大桥牌油漆”商标就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在2012年0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牌油漆产品更是畅销全国各地。市场上摹仿“大桥”或是注册包含有“大桥”商标的行为源源不断,我所也一直协助异议人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22427125 号“大桥美”商标由中山大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在第2类油漆等产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异议人委托我所提起异议申请。因被异议商标整体与异议人的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别,两者共存使用在“油漆、涂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最终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末字“美”一般理解为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即“美丽的、漂亮的”,商标使用在“油漆、涂料”等商品上(油漆涂料产品的特点之一是色彩丰富),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表示了商品“美丽的、色彩斑斓的”使用效果等特点,因此“大桥”与“大桥美”商标整体含义并无区别,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商标局在针对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因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导致近似商标使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加大。
案件负责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人:朱倩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