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且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案情简述:
异议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自1956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杭叉”商标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上侵害“杭叉”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摹仿“杭叉”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源源不断,除了本案所提及的被异议商标“杭义”,还有其他例如“浙商杭叉”、“杭叉天孚”、“杭电叉”等,我所也持续协助异议人进行商标维权工作和近似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23106050 号“杭义”商标由江苏夯牛叉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第12类“叉车、汽车、自行车”等,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异议人委托我所提起异议申请。因“杭义”与“杭叉”在商标文字构成上仅有一字之差,近似度极高,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该公司与异议人为同行业企业,存在明显的摹仿“杭叉”商标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最终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杭义”商标与“杭叉”商标虽然在呼叫上有一定差异,但在文字构成和字形整体外观上近似,仅“义”字比“叉”字少一横,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一些同行业竞争者往往会挤破脑袋想申请与知名度高的同行企业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商标审查中,因为都是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及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等情况的了解,一些近似商标就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需要定时监测商标近似情况,及时提起异议申请,维护自身权利。
(本案商标代理人:朱倩)
供稿人:朱倩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