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杭州知味观公司于2017年09月委托我所代理“知味观味庄味、味及图”商标在第31类的注册申请事宜,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7月下发了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在第31类上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第7013058号“Q味”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详见以下商标对比图)
(第31类“知味观味庄”商标)(第31类”Q味”商标)
我所经过对比分析,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单独的“味及图”与引证商标的“味”字部分对比,风格差异明显,两商标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建议客户申请复审。客户采纳了我所的建议,并委托我所于2018年7月向商评委递交了复审申请。
商评委于2019年3月下发了驳回复审决定书,最终商评委认可了我所的复审理由,认为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在本案中,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有单独的“味”字部分,但两者的其他文字部分完全不同,且申请商标的“味”字是经独创设计的图形,而引证商标的“味”字仅为简单字体的文字。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通过整体比较两者的差异性克服了因“味”字近似而引起的驳回。
代理人:单维维、潘飞
供稿:单维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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