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8年01月04日,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申请的第28506534号“宠森及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26753169号“Y natural”商标、第6864174号“夹具王 PWS”商标、第21685395号“K11
NATURAL”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我方代理人对该驳回案进行整体分析比对后,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未进行复审,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而申请商标与其他两个引证商标仅是部分相似,但在整体结构、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效果、主要显著识别、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申请人随即进行了复审。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商标局一般采取各部分分开对比审查的原则,即商标某构成要素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会判定为近似,予以驳回。而在复审阶段,商评委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若整体差异较大,容易区分的,应当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案件负责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