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8年03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宠物产品上注册申请“Easy
Kitty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已注册的“宠缘乐及图形”商标予以驳回,认为两者图形部分构成近似。我方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差异较大,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申请人随即进行了复审。
商标比较: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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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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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结果】
2019年0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差异较大,何况两者各自对应的文字部分完全不同,商标整体识读、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此温馨提示申请人,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标志查到在先有相同或近似,不要一味的放弃,可通过加入显著识别的文字要素进行组合申请争取权利。
案件负责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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