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杭州X公司于2018年6月委托我所代理对杭州Y公司名下于2017年6月份注册的第43类“葫X鱼”商标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件。
我所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分析比较了委托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并且向委托人详细询问了关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现:被申请人曾与我委托人有过合作关系,题述商标属于故意摹仿我委托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并且除了题述商标外,其还在第35类和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递交了多件与“葫X鱼”名称同音不同字或者关联度较高的名称商标,囤积商标的恶意明显。且经实地走访,代理人还发现:被申请人经营餐厅的整体装潢风格都与我委托人餐厅相似,其存在明显误导相关消费者的故意。于是,我所代理人以此为基础搜集了相关证据、详细比较了委托人在先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情况、整理了委托人在先的使用证据,于2018年7月初向商评委递交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下发了题述商标的无效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题述商标除“饮水机出租”外、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葫X鱼”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上述已注册商标指定的“餐饮住宿”相关的服务项目均予以无效宣告,仅保留一项不构成类似服务的“饮水机出租”服务。至此,我所代理的题述商标无效案件成功。
二、案例分析:
本案无效成功的关键点在于:一、通过比较说明了题述商标与我委托人在先商标的近似度较高;二、通过被申请人故意大量囤积商标、摹仿我委托人餐厅装潢等一系列细节证据论证了被申请人主观上的恶意性。最后,一家餐厅是否能做好更主要是靠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而非故意碰瓷他人的知名商标。
供稿:单维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