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杭州XD公司于2018年5月委托我所代理“BIOTECH及图”商标在第3类相关产品上的注册申请事宜,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11月下发了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在第3类上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如下图所示的 “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详见以下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我所代理人经过对比分析,认为申请商标属于文字结合图形的表现形式,且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字号有对应关系,而引证商标是简单的几何图形,本身不包含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是否包含文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两者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建议客户申请复审。客户采纳了我所的建议,并委托我所于2018年底向商评委递交了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期下发了复审决定书,认可了我所复审理由,认为两者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在图形部分有相似的地方,但从整体上观察,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申请商标在图形中融入了英文部分,而其英文部分又是与申请人字号拼音首字母相对应的;两个引证商标仅仅是简单的几何图案,没有包含其他部分,故通过整体比较两者的差异性可以克服因图形部分近似而引起的驳回。
在此,我们也建议客户,遇到驳回不要轻言放弃,特别是经过设计富有特别含义的商标,仍有希望成功。但在后续使用中,我们也建议客户,需要规范化使用,与申请时保持一致。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