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8年7月份,DKL公司发现其经销商城公司在其主营产品类别上递交了与DKL公司主打品牌“重彩”近似度较高的“超重彩”商标,并已核准注册,故紧急于2018年8月委托我所对WCH公司名下的“超重彩”商标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我所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询问了被申请人的情况:被申请人是我委托人的线上销售商之一,其主要在开设的微店中销售我委托人的“重彩”系列产品;被申请人递交题述争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故意摹仿我委托人在先已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误导一般消费者的故意。我所代理人以此为基础,详细比较了委托人在先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程度,并搜集了委托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及双方之间业务往来相关凭证,于2018年9月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无效宣告申请。但对方未予应答。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我方无效理由成立,依法作出裁定:题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总结:
本案销售代理商注册的商标与我方客户商标有重叠部分,商标初审阶段的确不判近似,但结合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有恶意申请、搭便车之嫌,证据充分,终在商标无效宣告阶段被无效宣告。
品牌成立、运营不简单,作为商标权正牌方,不但要注意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淡化,还要注意在5年的无效宣告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驰名商标不受5年时间限制), “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出手时就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件代理人:单维维、潘飞
供稿人: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