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案情简述:
异议人是一家主要经营化妆品、化妆工具、饰品、服装、箱包、洗脸巾、湿巾、日用百货等日用产品的公司,自成立至今不断发展壮大,公司产品也更多样化。“棉森”是异议人的主打品牌,是异议人结合自己的产品特点精心独创设计的,为臆造词,表现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市场上侵害“棉森”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摹仿“棉森”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源源不断,除了本案所提及的被异议商标“森棉纺”,还有其他例如“棉森格”、“棉森志”等,我所也持续协助异议人进行商标维权工作和近似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24218740号“森棉坊”商标由马专文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异议人委托我所提起异议申请。因“森棉”与“棉森”在商标文字构成上近似,仅多了一个“坊”字,近似度极高,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棉森”商标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最终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森棉纺”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棉森”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相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一些同行业竞争者往往会挤破脑袋想申请与知名度高的同行企业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商标审查中,因为都是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及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等情况的了解,一些近似商标就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需要定时监测商标近似情况,及时提起异议申请,维护自身权利。


(本案商标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人: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