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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捍卫核心品牌----凭借在先图形著作权成功阻击他人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涉案申请商标与引证注册商标类别不同、图形近似的情况下,由于引证商标图形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享有在先权利?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商银行)凭借其在先使用并持有的“圈工”(见图1)图形在先著作权,成功阻击天津昇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昇浩公司)“圈H”图形商标(见图2)的注册,使其核心图形品牌获得在非核心业务领域进行防御性注册保护的余地。
异议遭驳
  据悉,此案纷争源于昇浩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图H”图形商标,但工商银行认为此标识与其在先使用并确权的“圈工”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随后双方缠斗近10年。
  2002年8月,昇浩公司在国际分类表第42类法律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提出“图H”图形商标注册申请。随后,此“图H”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核并进入公告期,在此期间工商银行提出异议。
  据了解,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在国际分类表第36类银行服务上提出“圈工”图形注册申请,历经续展此商标有效期已延至2014年10月。
  工商银行认为,该银行使用的“圈工”图形标识是其核心品牌,自1989年独创以来,历经多年使用,此品牌在海内外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昇浩公司注册的“圈H”商标与其引证的“圈工”商标构成相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致使该银行利益受损。同时,工商银行称,“圈工”商标是其独创设计的标志,已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银行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圈H”图形商标是对“圈工”图形的抄袭和模仿,损害了其在先权利。
  2008年10月,商标局认为涉案两标识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工商银行称昇浩公司抄袭和模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据此裁定对“圈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复审扳回
  工商银行不服该异议裁定,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同时提交了用以证明该行对“圈工”图形拥有在先著作权证据。
  商评委认为,“圈工”图形于1989年由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陈汉民为工商银行设计完成,随后该银行作为行徽颁布使用至今,该银行可以作为“圈工”图形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主张在先权利。比对两标识,商评委认为两图形已构成实质性近似,鉴于工商银行的“圈工”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裁定昇浩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工商银行的在先著作权,“圈H”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两审胜诉
  昇浩公司不服复审结果,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昇浩公司认为,商评委无权对“圈H”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问题进行审理,其超越职权作出的裁定应予以撤销。同时,该公司称“圈H”商标代表其字号首字母“H”及“S”,具有独创性,此图与工商银行使用引证的“圈工”图形商标存有较大差异。并且“圈工”图形设计者为陈汉民,工商银行不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遂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上述裁定。
  两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审理后均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在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本案中,由于“圈工”图形系陈汉民为工商银行设计的行徽,此图形体现了设计者的选择、取舍和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且此行徽已是工商银行主体身份标志,该银行从1989年使用至今已逾20年,据此认定工商银行为“圈工”图形标志利害关系人。同时,法院认为工商银行主张昇浩公司注册的“圈H”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依法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商评委此前裁定依法有据,并维持“圈H”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结果。
  有关此案,工商银行代理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案具有指导意义,工商银行凭借其“圈工”在先著作权成功异议“圈H”图形商标,在以往案例中较为少见,因此对后续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产生较强的借鉴意义。

 

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6-15

作者: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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