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4日,全方接受杭州YC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云彩”商标,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其与“云彩”、“彩云”、“云采YC”等商标构成近似,驳回该商标在“蛋”等五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
经分析,客户重点商品项目“蛋”的驳回原因是存在近似商标 “云采YC”。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在构思、文字组成、整体结构、视觉外观上均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一定的影响力以及较高知名度;另一方面,引证商标
“云采YC”商标注册即将满三年,通过网络等媒介调查,没有搜索到商标注册人在国内有对“云采YC”商标在“蛋”商品上进行持续宣传的信息,也未发现有实际销售、开设商品实体店等情况。因此,我们考虑其未实际使用“云采YC”商标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们建议:第一、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提起复审申请,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第二、等引证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本案经努力,终于成功,裁定结果如下:复审成功,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决定书如下:

【案例点评】
一、当申请商标引证多个在先商标而被驳回时,可以考虑仅针对核心商品项目进行复审,继而针对核心商品项目分析其驳回原因;
二、若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或注册即将满三年,可通过网络、市场调查初步判断其是否有在使用,对于使用可能性较小的引证商标,可考虑对其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若对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则对方商标将被撤销,我们的在先障碍便得以消除;
三、本案承办时,曾尝试共存协商,但对方拒绝了共存请求。在具体实践中,共存协议由于受国情、认知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被认可度相对比较低,撤三申请这一合法行为其实也是无奈之举。
本案代理人:单维维、王晓巧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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