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8年 6月,我方与委托人共同监测发现,第21类杯子容器等商品项目有初审公告“哈乐斯”、“哈尔师”商标,该商标与委托人现有商标“哈尔斯”虽然从文字组成上并不构成商标近似判断规则意义上的近似,但该商标若进入杯子市场并使用,极有可能会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上述两个商标紧急提起商标异议程序。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我方的异议理由,“哈乐斯”、“哈尔师”均不得核准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委托人商标知名度极高,这是关键因素;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委托人商标之间仍有2个字相同,而第三个字或音近似,或形近似;最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ZD公司申请商标涉嫌恶意,该公司名下及其负责人名下有大量商标申请记录,且这些商标名称、类别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以上三点结合,对方商标被异议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恶意之树结出恶意之果,而恶意之果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中,是难以生存的。
本案代理人:潘飞、单维维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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