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35180号“MODS M”商标撤三案
要旨: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一定要能够体现出使用的商标标识、主体、商品或服务、时间等等,并能够证明是进行了商业使用。
案情简述:
HX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型外贸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7年的国有企业,经多次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现在的股份制公司。箱包是公司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自主品牌“MODS M”创立于1998年,在中国、欧共体、美国、阿联酋、香港、台湾等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MODS M”商标自2008年至今一直被评为“浙江省出口名牌”,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设计之事(MOD)公司于2018年11月07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HX公司第12835180号第35类“MODS M”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HX公司委托我所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审查认为,我方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涉案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案例分析: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本案中,关于涉案商标,HX公司提供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1:标注有涉案商标的汇信企业外观照片以及企业简介资料。
证据2:标注有涉案商标的指定期间内汇信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及对应账单和发票。
证据3:标注有涉案商标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证据4:标注有涉案商标的进出口商品资料文件。
证据5:展示有涉案商标的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照片和对应发票。
证据6:标注有涉案商标的MODS产品宣传册。
证据7:标注有涉案商标的企业网站页面。
证据8:标注有涉案商标的门店广告牌、企业广告宣传牌等。
以上证据综合起来完全能够体现《商标法》关于服务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通过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等形式的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涉案商标最终裁定予以维持注册。
案例总结: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注册申请遭遇驳回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是扫除商标注册申请障碍的一个常用手段。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你的商标就被商标局用来引证驳回他人近似商标的申请,则随时有可能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我们希望,每个商标权利人在签合同、开发票、做宣传时,能够多一个心眼,尽可能地显示出自己的商标、商品或服务、时间等等,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拿出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你的商标确实使用了。
本案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