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9年01月18日,全方接受浙江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第36013833号“梅苑悦居、MEIYUAN JOY HOTEL及图”商标,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其图形部分与湖南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图形”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九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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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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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我们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图形部分亦存在区别,建议复审,积极争取商标权利。
申请人经考虑,委托全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了复审申请。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裁定结果如下:复审成功。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本案代表性特点在于体现了组合商标申请的优缺点。
商标初审阶段较之复审阶段,往往更加“严格”,尤其是组合商标,只要图形、中文或英文之一存在近似商标,就会整体被驳回。而图形部分目前尚无法精确检索,且受审查员主观意识影响较大,风险难以预估。
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时一般建议将文字和图形分开申请,以分散风险。
而在复审阶段,组合商标可能更具优势,因为复审阶段更注重于对商标整体的比较。例如本案,驳回理由仅涉及图形部分,而不涉及文字部分,那么在复审时便可以通过突出中文语境中中文的显著性及主要识别性,强调商标的整体差异,来争取商标权利。
因此,若图形部分较为简单或曾被驳回,可考虑结合已注册的中文商标或者成功率较高的中文部分,以组合商标的形式来申请,再通过复审争取组合商标权利。

(本案代理人:单维维 王晓巧)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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