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9年我所受客户委托,对专利号为201420369148.8,名称为“一种点菜柜”的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案件介绍:
2019年1月8日,请求人对上述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理由为该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得到了另一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2019年6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分析: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无效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双方均无异议。而在证据2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提出的过程中,专利权人不认同我方观点,其争辩理由为,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无法给出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证据2和本专利均是通过调节储存室的温度以长期保存菜品、食品等需要保险的物品的制冷设备,并在制冷方面的要求和部件组成是一致的,因而二者并不因主题名称的不同而存在技术领域的实质差异。证据2明确公开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冷藏室和冷冻室容量的问题,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证据2相同,因此,合议组的最终决定为证据2给出了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发难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同时该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其判定结果并非仅仅取决于专利名称,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才是确定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利刃。
本案代理人:楼瑜舟 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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