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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网络名誉侵权|侵权人身份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827日,本案被告龙某注册使用的的豆瓣账号,名称为“贺海楼”在豆瓣网(https://www.douban.com)讨论小组(“八卦来4了”讨论小组),发表了标题为《wb的大表哥也变成八组的不可说娘娘了?还是幕后大…》的网帖文章。文章指名道姓称本案原告余某“黑料巨多”、“黑历史多的三天三夜说不完”、“惯三,婊气冲天,精分,在微博上发和男朋友上床的内容等等”以及“又管不住自己惯三的毛病,勾引唐紫烟”,以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故我方委托人以龙某、杨某为被告,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之诉。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案涉文章是否系被告龙某、杨某发表。为证明被告的侵权人身份,我方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向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豆瓣账户(ID67815571)的注册时间、注册方式及实名认证时间和认证方式。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豆瓣账号名“贺海楼”的账号ID67815571,该账号的注册时间为2 0 1 3 1 4 日,注 册 方 式 为 邮 箱 注 册(zongzongzongzongzi@163.com);该账号的实名认证时间为20171129日,认证方式为通过15261437495手机号认证。而根据龙某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15261437495,庭审过程中其亦承认该手机号码一直由其使用,大概在2016年即开始使用。故法院推定该豆瓣账户系由龙某注册、使用,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的发帖人亦可确定为龙某。

 

审理结果:

      在确定被告龙某侵权事实的基础上,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后附判决书内容):

一、被告龙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豆瓣网原发帖讨论小组连续十五日公开发表向原告余晓朦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文稿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前述判决内容,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浙江法制报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龙淼负担;

二、被告龙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晓朦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余晓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总结:

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案件往往难以确定侵权人身份信息,本案我方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向豆瓣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被告的的ID信息从而确定被告的侵权人身份。在实践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上网服务经营者等对象调取具体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案件代理人:钱航律师、陈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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