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方委托人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ZL201330360020.6“凉棚(S0035)”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户外家具,专利目前有效。后中艺公司因在广交会上发现湖北爱立德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德公司)推销、展示涉嫌侵权,遂通过邮件方式向爱立德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并经公证保存。
2018年6月,我方委托人以爱立德公司为被告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之诉。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2.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凉棚,属同类产品,两者外观设计无实质区别,被告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关于制造、销售。被告制作并向原告售卖涉案产品(加上围帘的凉亭)构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关于许诺销售。法院认为,原告明确系指向广交会上被告展出凉亭的行为,该凉亭并无围帘。其一,从双方往来邮件可以看出,被告是自认为根据原告要求增加围帘,也反映其产品并非均有围帘。其二,将广交会上展出的无围帘的凉亭与有围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进行比对,由于围帘的存在与否,导致各视图均有明显视觉效果上的差异,不能得出仍属相同或近似设计的结论,此外,由于缺少围帘,广交会上展出的凉亭实际上不适宜在户外使用,与涉案专利用作户外家具产品在类别上也存在差异,综上,被告广交会上展出的凉亭与被控侵权产品非属同一产品。故被告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爱立德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凉棚(50035 )”专利,(专利号:ZL201330360020.6)的产品;
二、被告湖北爱立德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5000元。
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制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向原告进行售卖,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原告在发现自己的专利产品遭到侵权后,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全证据,最终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撰稿人:钱航、袁高高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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