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印度商人KADIR等人在未取得制冷剂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向浙江M公司采购制冷剂,又委托滕某采购网络线用于伪装,欲出口到印度。同年12月初,M公司将KADIR等人采购的制冷剂发送至滕某所在的杭州w公司,滕某组织人员将制冷剂和网络线一同装入集装箱,伪装成网络线。KADIR等人则以网络线的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宁波Y公司负责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具体事项,从宁波口岸申报出口。在通关过程中被北仑海关当场查获。
2019年7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特委托钱航律师团队担任其辩护人。
案件发展
被告人KADIR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钱航律师团队主要从请求法院从宽处罚角度进行辩护。以下是辩护词部分节选:
一、KADIR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有如下细节,请法庭予以考量:
1.KADIR往来中国及印度,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有将近10年时间,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角色,是“买手”,即协助印度的买家联系中国供应商,而非真正的产品买家。
2.在本案中,根据KADIR的供述,印度籍人士MD ABID ALI与MD ASLF SADIQUE,共同参与了购买R22制冷剂的违法行为,KADIR负责国内的采购及联系,MD ABID ALI负责印度的清关,同时也参与中国境内的购买行为,MD ASLF SADIQUE是印度的买家。以上事实有MD ABID ALI的证词,滕某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卷六第25页),吴某与KADIR聊天记录(卷5第94页),严某询问笔录(卷四第87页),浙江M公司与印度合同及款项往来记录(卷8第33-55页)可以证明。
3.在本案中,KADIR获取的酬劳是从印度买家中获取货物价值的10%的佣金,以上事实有MD ABID ALI的证词为证;另外KADIR从中方获取货物价值的5%的佣金,以上事实有KADIR与滕某的聊天记录(卷2第72页)为证,以上获取佣金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KADIR是一个“买手”,是典型的中介行为。
4.综上,我们认为,KADIR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请求法院考虑KADIR的中介身份以及外方购买团队中的作用。
二、请求法院考虑如下因素,对KADIR从轻或减轻处罚。
1.KADIR本人在中国没有收入,也没有居所,目前暂住在巴基斯坦朋友位于绍兴柯桥的办公室内;KADIR目前身体状态不佳,颈部疼痛,脊椎和背部损伤;KADIR在印度的家庭目前正处于困境,以上人道主义因素请法院予以考量。
2.KADIR被抓获前并未收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书面通知,也不知道已经在中国边检的黑名单中,主动入境,请求法院考虑自首情节。
3.KADIR被抓获后,KADIR充分认识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工作,
4.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恳请法院体察KADIR家庭情况及认罪事实,允许其尽早返回印度。
案件结果
结合在案证据及辩护意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KADIR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走私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制冷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被告人KADIR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KADIR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外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采取罪轻辩护,最终法院也采取了部分辩护意见。通过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从轻判决,让被告在中国滞留半年后,终于可以回国。在此也提醒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走私风险,核实外方合作人的资质,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撰稿人:黄悦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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