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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方违约怎么办?

案情介绍:

高某是注册商标第6017759号“叶波大润发”商标的所有人。20149月,大上公司(被许可方)与高某(许可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高某将“叶波大润发”商标许可给大上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101日至202056日,许可费总额为112. 5万元,分六期支付,并约定若许可方违反约定将商标第三方使用,则应支付罚金200万元。但在涉案合同签订后,高某未遵守合同约定,大量授权案外人使用“叶波大润发”商标。20161月,因与高某约定支付的银行卡注销,大上公司无法支付许可费,在向高某寄送告知函,要求高某提供收款账号以便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未果后,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代为保管商标许可使用费,并通知高某及时领受,但高某未与律师联系。2017年,大上公司曾起诉高某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审、二审均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高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2018年,我方委托人大上公司以高某为被告,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要求高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件经过:

一审期间,我方提供了高某通过其丈夫叶某及其所开设的“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许可第三方使用“叶波大润发”商标的证据,一审法院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高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约定和判处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大上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上公司依照约定应当履行向高某支付许可费的义务,高某依照约定应当除自行使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许可第三方使用。现大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在网上以“淮安叶波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的名义,对叶波大润发商标进行加盟宣传,招揽加盟商,并有加盟商经过授权或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叶某为淮安叶波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微信朋友圈中显示大量的叶波大润发加盟店开业信息。经查叶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且根据高某于2016年出具给叶红波的委托书显示,其将涉案“叶波大润发”商标的商业运作模式权限全部委托给叶某行使。上述事实表明,高某未能按照约定,也未经过大上公司的同意,擅自通过其丈夫叶某及其所开设的“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许可第三方使用“叶波大润发”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罚金”实为违约金,大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使用许可费、叶波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官网和叶红波微信朋友圈显示的发展加盟店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即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本案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然将涉案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原告在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不成后,及时通知被告并委托律师保管使用费,从而证明其按约履行了支付许可费的义务。同时在此也要提醒民商事主体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履行困难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撰稿人:黄悦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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