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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律淘
法院一审判定构成近似,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可口可乐不容“酷儿”皮具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饮料公司,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不仅生产出了世界销售量第一的可口可乐,还生产出了口味不同、类别不同的多种饮料产品。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品牌的维护也是不遗余力,为了捍卫旗下果汁饮料品牌——酷儿,可口可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果汁饮料名称成皮具商标

    本案起源于2002年4月22日,中山市三乡镇卡乐贸易部经营者张英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154096号“酷儿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袋、牛皮、动物(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可口可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0857号《“酷儿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00857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4月9日,可口可乐公司针对第00857号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理由为,可口可乐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5日、2001年9月7日和2001年6月29日向商标局在第32类水(饮料)、有味水(饮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QOO”、“酷儿”、和酷儿图形商标,这3件商标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儿童消费群体创作的卡通形象,经多年的努力,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张英华将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相似的被异议商标注册,是对可口可乐公司在先权利的侵犯。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几乎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且会导致市场混乱,请求商评委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动物(皮)等商品与可口可乐公司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方式、销售途径等方面明显不同,且分属不同的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可口可乐公司认为其对酷兒QOO及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酷儿”、“QOO”文字表现形式简单,未构成著作权上所指的作品,可口可乐公司对该文字不享有著作权。且可口可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三的酷兒卡通图形享有著作权。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著作权。另外,可口可乐公司亦未提交其商标在第18类牛皮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综上,商评委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1182号《关于第3154096号“酷兒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1182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一审维护“酷儿”饮料权益

     据悉,1997年,可口可乐公司首先在日本市场推出“酷儿”果汁饮料,随后产品开始在东南亚地区走红,并逐渐将销售网络扩展至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2001年,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酷儿”果汁饮料在杭州和西安正式上市。凭借新颖的产品类型和独特的营销策略,“酷儿”果汁饮料取得了可喜的销售成绩。

     面对商评委的裁定、旗下的果汁饮料产品“酷儿”被注册在皮具产品上,可口可乐公司选择了提起诉讼捍卫品牌的道路。2010年底,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张英华一同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可口可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了诸多证据,包括多件商标的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其享有1999年1月创作完成的《酷儿造型QOO Characers》即“QOO描图形”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可口可乐公司还提交了中山市三乡镇卡乐贸易部此前多件抢注国外知名商标的资料。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主张的“酷儿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具备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虽具有一定的差异,但二者表达形式类似,实质上构成近似。再次,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且尚处于保护期内。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4月22日,3件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分别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综上,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第11182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撤销裁定、重新作出裁定的一审判决。

     记者点评

     费心模仿不如寻求超越

     张 娣

     越是让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越容易被复制、被模仿。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目前,带有“酷儿”字样的商标申请便有54种之多,包括“酷儿校园”、“酷儿小新”、“酷儿天使”、“酷儿王子”等,涵盖了服装、广告、食品多个类别。而单单以“酷儿”2字做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共有40件,类别也是多种多样,从香料到服装到纸尿裤多种多样。

     将别人的知名品牌稍作改动甚至不作改动便拿来使用,这样的行为在商标注册上很常见。在人们的眼中,这样的行为少去了费心设计的麻烦,还可以一沾别人品牌美誉度的光。却殊不知商家创立一个品牌的过程是何其艰难?!从构思阶段到品牌创立之初的营销模式,再到让消费者熟知的创意点……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无数人智慧的结晶。

     只模仿到皮毛是不行的。虽然在注册之初会感到简便,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扩张,模仿的外衣逐渐变成了束缚自身的枷锁,品牌个性、企业文化的削减让产品背后的无形资产只能原地踏步甚至是倒退。先前所做的努力甚至成了没有结果的无用功。

     有句话叫“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那些在市场上浮沉了多年的大品牌,看惯了市场上的各种竞争,自有手段能屹立不倒。而那些只是一心“搭便车”想沾光的商标注册者,却被大浪淘沙而消失。所以,与其费心模仿,不如在自身寻求特色,做一个独创的品牌,谱写自己的品牌故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12-14) 文章作者:记者 张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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