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方委托人中艺公司是涉案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椅子”、“沙发”、“藤编沙发”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都为有效状态。后中艺公司发现平湖瑞景公司生产、销售、推销的多款产品涉嫌侵害中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通过邮件方式向其购买样品并公证保全。2018年8月,中艺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以平湖瑞景公司为被告就涉案三个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侵权之诉。
案件经过:
本案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虽略有区别,但两者在整体形状、主要设计特征上相一致,上述区别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察觉到的细微差异,不足以使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三起诉讼判赔金额合计为15万元。
判决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我方委托人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划扣了平湖瑞景公司名下存款,穷尽调查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方委托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因平湖瑞景公司资不抵债,我方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也已同意破产审查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因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被判赔共15万元,赔偿数额不算高却导致该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企业不可忽视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高级武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证,如果缺乏法律意识,知识产权很可能就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撰稿人:黄悦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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