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方委托人小麦公司与搜印公司就买卖单张纸胶印机设备签订有《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搜印公司的交货时间截止至 2019年3月6日。2018年11月26日,小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 60 万元,后搜印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标的,并以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向原告返还上述定金,之后双方也未就新的设备机型达成协商一致。
因此小麦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提出诉讼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小麦公司依约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向搜印公司支付 600000 元定金,搜印公司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搜印公司的国内负责人江某在 2019 年 2 月 6 日表明涉案合同特定标的物出现问题无法交付,双方虽就选择新的机型等问题一直在磋商但未最终达成意见。因此,法院认定搜印公司未按约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
搜印公司以双方一直协商新机型机器且涉案标的物已经可以拆机处于待交付状态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小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搜印公司前二期货款。法院认为,搜印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标的物,违约在先,现合同逾期已逾半年之久,小麦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搜印公司无权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相应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搜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麦(杭州)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定金 60000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搜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例总结: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本案被告在违约后只原倍返还了定金,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小麦公司支付的 600000 元定金。
在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迟迟未能交付标的物,致使原告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严重影响了其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而被告无权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撰稿人:黄悦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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