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自强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KANA”品牌链条及零件,因涉嫌商标侵权,海关依卡娜公司申请扣留了这批货物。在海关调查阶段,自强公司积极答辩并提交证据。2019年2月,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该批货物侵权并解除对货物的扣留。
2019年8月,自强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娜公司赔偿因商标恶意维权造成的损失。海关调查阶段及诉讼阶段自强公司均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代理。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检索,以该条内容为依据主张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赔偿的案例数量不多,且各地区法院对于该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过错的程度如何认定均无统一的裁判行径。
在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的裁判观点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不当”,也就是应为过错责任,其在本质是属于财产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因此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是申请人申请不当,且被申请人因货物被扣而遭受了损失。对于申请海关保护措施存在过错的认定,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由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故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审查,还应着眼于整个持续性期间,尤其是对于其中重要时间节点上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予以关注,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扣留货物时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审查在整个处理期间申请人是否审慎对待该保护措施,在出现足以认定被扣货物不侵犯其知识产权等情形时是否及时申请解除扣留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不当及产生主观过错的时间点。本案被告申请扣货申请时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但经原告与被告沟通,明确说明涉案货物不侵权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仍不予理会,此时存在滥用权利的故意。法院认定被告最迟在2018年12月中旬已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历经5个多月,两次开庭,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
律师建议:对外经济贸易中,不少企业在出口时会遇到海关因知识产权扣货或被扣货等事宜,但在确认申请海关扣货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要充分意识到如果申请不当可能会面临后续的赔偿责任,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不侵权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要采取如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等措施避免后续的追偿责任。对于被申请人,在得知海关被扣货后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证明涉案货物不侵害申请人知识产权,在海关或法院作出不能认定或不认定涉案货物侵权的情况下,应尽快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撰稿人:黄悦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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