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4年9月11日,浙江HY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司提交第17类“恒逸石化及图形”商标在巴西的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是半加工塑料物质;人造树脂(半成品);合成树脂(半成品);保温用的不导电材料;绝缘材料等。
该商标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巴西商标局的驳回通知,驳回原因是在先有近似商标,巴西商标局一共引证了如下2个近似商标,两个引证商标均是Ultra-Hi Plásticos Industriais Ltda.名下注册在第17类上的含有与申请商标“HY”相似元素的“HI”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针对该驳回,我们分析及作出如下部分答复意见:
我们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在视觉方面和整体设计上是不同的,引证商标中的“HI”十分常见而缺乏显著性,我们建议委托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随后,委托人授权我们进行驳回复审申请。我们于2018年5月2日向巴西商标局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详细阐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和整体设计方面的不同,同时要求在先引证商标所有人Plásticos Industriais
Ltda.提交其两个在先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此外,我们还提交了委托人在各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巴西、中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家,及委托人在巴西使用该商标的实际证据,包括报关单、含有商标图样的产品外包装照片、在巴西的相关发票等证据材料,以此证明我们的委托人是出于善意申请和实际使用商标,而不是为了不公平竞争,从而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裁定结果:
2020年3月3日,我们收到了该巴西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委托人的商标已被初审通过,审查员认可了我们针对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之间差异的答复意见,裁定驳回复审通过,商标予以公告。
案例总结:
很多时候,申请人往往会因为看到同类别多个引证商标而放弃继续进行驳回复审。本案在存在多个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放弃继续争取权利,而是积极从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出发,及时分析两者的差异,并积极提交相关使用证据,争取到了较大的权益,为之后开拓巴西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案代理人:知产二部)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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