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述】
2016年4月,正当ZOMAX公司意将货物出口到埃及,意向在埃及本国申请商标ZOMAX时,被商标检索得到在先已有相同商标ZOMAX申请,且该商标已进入公告期,若无人异议,即将下发注册证。若不提起异议,今后进入埃及的货物势必受阻,而且在当地销售也会构成商标侵权。
紧急收集相关资料后,发现对方与我方客户并未有业务上的直接联系,即排除适用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但我方同时发现我们要申请的ZOMAX商标正好包含于我方客户的字号名称,这就为我方客户维权获得了法律依据,即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我方客户的字号名称形成日期远远早于该埃及商标的申请日期,且该字号在国内外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在对方的商品项目与我方客户的企业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我方判断得到法律支持的概率极大。
据此,ZOMAX公司及时委托全方递交该异议申请,同时也紧急递交了该类申请。由于两种类型的案件审理有时间差,商标注册申请的结果先于异议申请结果而公布,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被驳回,但客户仍旧没有放弃该商标,继续提起驳回复审。
2017年11月,异议申请一案终于取得预期的结果,即在先申请的ZOMAX商标被异议成功,对方也未再提起异议复审等程序。
2019年6月,历经3年之余,ZOMAX终于在埃及成功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在埃及获得保护。
【案例评述】
实体企业的发展壮大,总是有很多我们可学可鉴之处,比如执着、绝对信任。国外案件维权,与国内案件相比,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地远,总是不能及时联系到;语言理解差异,万一不能很好沟通;国外合作方的稳定性,更是不可控。而只有委托人的绝对信任和执着,只有受托人的绝对忠诚负责,只有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才能克服这一切不稳定,不可控,才能让案件顺利而成功,才能权利物归原主。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需要将品牌建立提升至比较高的战略位置,以免出现想用而不得用,权利获得时间长而代价高的情况。世界一体化,商标更是一体化,防可控之险,做可控之事。

本案经办人:钱航、单维维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