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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完整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近似判断案例

  --“亖银都”、 “银都梵纳”商标异议案

要旨: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后申请商标无论加上什么文字,也无法改变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后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在先知名商标,相关消费者容易误认为其是属于在先知名商标权利人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误认误购。

案情简述: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都餐饮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商业餐饮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同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银都餐饮设备”曾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中国厨具业十强优秀企业”、“中国商用厨具著名品牌”,并连续多年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是“中国商用冷柜绿色产品设计与制造标准制定副组长单位”、“中国商用冷柜AAAAA级行业标准制定副组长单位”,并荣获“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起草与制定,为国家商用制冷设备标准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等荣誉,“银都”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7306832号“亖银都”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一)由深圳银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110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炊具、制冷设备等商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我所建议银都餐饮设备公司对该近似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在先合法权益。商标局于20200106日审结此案,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亖银都”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银都”,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7271776号“银都梵纳”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二)由山东省博兴县盛世雪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被异议人)于201710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炊具、制冷设备等商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我所建议银都餐饮设备公司对该近似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在先合法权益。商标局于20200106日审结此案,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被异议商标“银都梵纳”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银都”,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一“亖银都”仅由“银都”加一个“亖”字组成,而被异议商标二“银都梵纳”由“银都”商标加两字“梵纳”组成,两商标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银都”,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属于异议人旗下的系列商标,或与银都餐饮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使用关系,两者共同指定使用在餐饮设备等类似产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明显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不应核准注册。对于在先知名商标,无论加上什么字也无法改变大众的认知,换言之,其他人理应避免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混淆、相关联。但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想要“傍名牌”、“搭便车”的小企业,恶意抢注、摹仿的现象不止不休,知名老字号、知名商标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这也是企业的烦心事。

案例总结:

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由于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并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情况的了解,一些恶意摹仿、抄袭在先知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就有了可乘之机。企业在遭遇傍名牌时一定不要不以为然,让傍名牌商标进入市场,否则会凭借在先知名商标的商誉很容易地进入到在先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抢占在先商标的市场份额。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傍名牌等恶意抢注行为。并且,商标局及相关部门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态度也是非常鲜明且坚决的。

 

(本案商标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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