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我方委托人宁波YT纺织品公司申请在第24类上的“LAMORNE”商标,因与在先注册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故商标局裁定驳回“织物,布,被子,鸭绒被,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纺织品制家具罩,褥垫套”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件经过
在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我方提起对引证商标二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以及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局审查通过并对此作出撤销决定,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而关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织物、布商品上与其构成近似,故除了这两类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复审通过,目前已成功进入初审公告。
案例总结: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上相近,主张商标不构成近似比较困难。因此,在遇到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可以查询驳回引证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满三年。如果已经是注册满三年注册的商标,未发现引证商标权利人对商标进行持续使用,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之后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如果能够成功撤销引证商标,就会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附判决书


(案件代理人:董孟蛟)
撰稿人:黄悦
发布:宁波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