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力合公司是本案“儿童安全座椅”的外观设计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案外人纪某是被控侵权的“儿童安全座椅”的外观设计权人,专利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2月10日。鸿贝公司通过专利许可使用授权获得该外观设计的使用权。因力合公司发现鸿贝公司在展会上展示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的的产品并在天猫等网站上进行销售,故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被告鸿贝公司立即停止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儿童安全座椅产品;二、被告鸿贝公司赔偿原告力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案例分析
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近似是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主要考虑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例如产品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本案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均属细节上的差异。关于底座、座椅后部的区别,属于通过俯视图与后视图观察到的部位,是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此外,二者在其他方面均为基本一致,故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设计虽然为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但专利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均晚于涉案专利,因此仍然构成专利侵权。
附判决书
(案件代理人:钱航、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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