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适用上,由于本案我方委托人是台湾居民,属于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杨某请求在内地保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关于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法院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在整体形状上基本一致,两者在横档有无弧度、隔档的数量及宽度上的细微差别不足以使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二、销售者CQ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根据《专利法》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若要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CQ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来源于塑料厂,故其抗辩未能采纳。
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杨某在本案前曾起诉过涉外塑料厂,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但由于前案所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异,两者不属于同一产品。故杨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赔偿原告4万元。